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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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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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報繳契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稅契稅範圍。 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稅,應免再報繳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