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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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土地何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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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電話詢問,他的農地已被拍賣,為何稅捐處通知他及拍定人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法院拍賣案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稅捐處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在法院通報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均依同法第39條之3規定主動發函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該拍賣土地確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果碰到類似案件,應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