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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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上依法興建農舍 未發現作農應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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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先生所有台南市南區明興段1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為農業區,原課徵田賦,於94年6月2日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於94年 11月30日向市府申請於系爭土地上興建「自用農舍」,並經市府分別於94年11月30日、97年12月23日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在案。而稅務稽徵機關於96年11月22日至現場會勘時,前揭土地已填土整地完成並種植數十株香蕉,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受理本案後,於98年2月4日帶隊前往會勘時,上開數十株香蕉仍存在,系爭土地上也未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所以稅務稽徵機關認上開土地使用情形已變更為未作農業使用,核定系爭土地應自96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應納地價稅額計新臺幣3萬4068元等情,與上開事實即有未合。案經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召開98年第2次審議會議,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