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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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之土地5年內訂約申報移轉或變更非自用住宅使用,須補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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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舊地購買新地,如出售舊地的價款不夠支付購買新地的價款,且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是可以申請退還出售舊地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重購之新地自完成移轉之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自用改營業用),否則原退還稅款將會被追回,其中因移轉而被追繳稅款,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和他人簽訂債權契約,且向稅務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時,就認定為再行移轉了。 稅務局在此呼籲,本年度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已經展開,對已經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應該要特別注意重購土地的使用情形,並審慎考量再行移轉時會被追繳原來退還稅款的行為是否可行,以免喪失既有的權益。如還有相關疑義,可電洽稅務局查詢,也可連結該局資訊網站點選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