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新版住宅租賃契約
一、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 住宅供居住使用,不得變更用途
- 遵守公寓大廈規約
- 轉租應經房東同意
二、.修繕與室內裝修
- 房客不得拒絕房東修繕租賃住宅
- 修繕期間若不能居住使用房客可請求扣除該期間之全部或部分租金
- 房客裝修需經房東同意若裝修增設的部分有損壞由房客負責修繕
三、.終止租約
- 至少30日前通知
- 結算租金及費用、辦理點交
- 若由房東處理遺留物處理費用得由押金中扣除
四、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房東
- 3個月前 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30日前欠繳租金或費用總額達2個月以上租金額、擅自變更用途、擅自轉租、 未經同意或未3.依法規進行室內裝修
- 無須提前通知,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室內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
房客
- 30日前,住宅需修繕,房東遲未修繕、非房客造成之住宅滅失因疾病、意外長期療養需要、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
- 無須提前通知,住宅有危及房客之安全或健康瑕疵
五、其他注意事項
- 不得限制房客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 房東應負擔之稅賦,不得轉由房客負擔
- 房東不得免除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撤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