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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法律專題

法律艾注意/凶宅.法律難解的爭議(自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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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例來的不動產交易中,凶宅都是消費者相當重視的問題,但因為凶宅之認定主觀性太重,又涉及當事人隱私過鉅,至今尚無任何政府公開資訊,故政府、法院對於凶宅的認定,成為了重要的焦點。

凶宅有那些特殊案例?若真的遇到又該如何自保呢?

●關於兇宅之特殊案例
凶宅之糾紛多在於買賣交易雙方,惟媒體報導常見有屋主告知買方其不動產為兇宅後減價出售,之後向造成不動產成為兇宅的承租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等訴訟,請求交易價值減損賠償,關於此類問題,承租人方面法院已經有較多的判決*[註一],法院對於承租人應之責任限於租賃物之毀損、滅失,並不包括交易價值上之減損,故就目前法院見解來看,對承租人造成凶宅事實的行為,較偏向無須賠償一說。

  
●關於凶宅消費者應如何自保
鑒於台灣宗教與文化背景之下,凶宅將影響購買意願甚鉅,此議題自當受到消費者的特別關注。由於凶宅並無任何政府公開資訊可供查詢,故凶宅資訊多半屬於社區間口耳相傳,此時若想避免買到凶宅,可尋找深耕社區的不動產仲介業,由於該類業者長期經營固定區域,對於該區域的情報比其他區域的仲介來的熟悉。其次就是盡量找大型的仲介,大型代表著分店數量多,資訊量龐大,容易獲得多方資訊,當然也減少了買到兇宅的可能。

倘消費者真的不幸買到兇宅,因現行法院對兇宅是採取認可態度,雖對於何種標的物為兇宅仍莫衷一是,但兇宅為物之瑕疵這點幾無疑問。因此訴訟時建議消費者可主張賣方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進一步要求減少價金或逕行解約。雖然凶宅的確令消費者恐懼,但只要能在預防與救濟上做足功課,凶宅與一般瑕疵並無分別,無須過於擔憂,依照處理一般瑕疵之方式,按部就班必能迎刃而解。



延伸閱讀:法律艾注意/兇宅.法律難解的爭議(定義篇)

*[註一]:可參見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613號判決,及101年重上字第623號判決等遭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584號判決發回。

物件編號 WS2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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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5萬 > 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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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樓 | 建坪 | 19.0702坪

            5280萬 > 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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