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艾注意/達底成交模式?成交的都市傳說?
甚麼是達底成交模式?委託過仲介買賣不動產的消費者多少都會聽過這個說法,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許多從業人員也都有此認知,認為「買方出價達賣方委託之價格,即表示買賣成交。」若真是如此,那麼定金成交模式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故很明顯不可能有這種情形,那麼為何業界一直有這種說法呢?
•賣方擁有銷售最終決定權
賣方既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仲介兢兢業業的帶看“做廣告,好不容易找到買方出價達到賣方委託之價格,賣方卻說不想賣了,偏偏不動產的所有權是賣方的,仲介也不能強迫他賣,此時的仲介常常面臨的就是血本無歸的慘狀,勞心勞力最後卻是一場空。
•契約上約定賣方應履行的義務
為了避免此類情形,委託銷售契約上通常會有「買方出價達委託之價格,賣方應出面配合簽約“」的約定,如違反此約定,會有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才是達底成交之真相;賣方雖不必然要出售其不動產,但仍須負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重要提醒
上面提到的賣方義務,會因主契約為專任約或一般約有重要差異。專任約只給一家仲介銷售,最多就是一次違約責任;但如是一般約,可能同時有多家仲介都主張賣方有出面簽約的義務,這時候賣方要負擔的違約責任可多了。所以遇到一般約上有此簽約義務時,可要多加考慮是否委託。 不論是斡旋金與定金成交模式,都有其優劣之處,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成交方式才是重點,如果不知道怎麼選擇,就尋找專業有品牌的仲介業者為您服務才將是最有利的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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