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為什麼要找不動產經紀業,又應該注意些甚麼?
現代社會講究專業及分工,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專業領域,而提到買賣房屋,不動產經紀業﹙坊間俗稱仲介﹚就是這個領域的專業人士。不諱言的說,大眾對此行業有許多負面印象,認為他們是炒房的幫兇。但實際上做為不動產經紀業,並沒有制定價格的權利,房屋售價之制定依舊掌握在賣方,而在全面進行實價登錄後,真正能決定不動產價格的,就是市場供需了。
那出售房屋為何要找不動產經紀業?既然以此為業,通常能更準確的判斷市場脈動,對於售屋價格的制定上,可以給予充分的建議與參考資料。且一般屋主不會知道哪裡有買方,只能上網刊登廣告碰碰運氣,不小心還會遇到詐騙集團,而不動產經紀業因為在地經營,常有許多有需求的買方資訊,可以快速且大量的提供真正有購買需求之客戶看屋,加速出售之效率,也能協助過濾客戶,同時節省自己帶看的時間與處理瑣事的心力。
但坊間的不動產經紀業足有上千間,消費者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經紀業,才不容易誤觸地雷,才能真正節省在售屋的心力呢。
一是找具有規模的品牌。無論買方或賣方,委託案件時仍以大品牌為主,因為它有著物件數量、客戶數量的基本優勢,且人員基本素質較高,比起小品牌或自營品牌的經紀業,安全性更是較有保障。這點對於消費者來說,操作是比較容易的。
二是注意契約條文。不動產經紀業在已經是相當成熟的行業,相關契約都已有法律明文規定限制,大品牌之經紀業,契約內容多因法規限制大同小異。但仍不時聽聞經紀業與消費間之糾紛,主因仍在經紀業對契約解釋的不清楚,或消費者輕忽簽訂契約的效果。
但契約內容繁雜,一般人通常沒有時間注意詳細內容,那麼至少以下幾處,是您一定要注意看的:
第一個注意重點: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
專任委託代表你「只能」給簽約的經紀業銷售,無論是屋主或委託其他經紀業銷售都有「不行」;一般委託則屋主或委託其他經紀業銷售皆無問題。一般而言,契約書標題就會載明專任或一般,只要確定你想要的銷售模式,不太可能誤認。但經紀業其實沒有義務說明契約有分專任或一般,常有業者只提供專任契約,消費者稍有不注意就直接簽訂,應特別注意。
第二個注意重點: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一般是三個月為一期,常有消費者沒注意,事後才發現委託期間遠超自己的預期,事後想要變更就要經紀業同意。
第三個注意重點:服務報酬
坊間收費通常是賣方為成交價的百分之四,買方為成交價的百分之二,因政府規定該處不能直接印刷需手寫,消費者仍要注意。另外,服務報酬的產生時間點,通常是買賣契約成立時,而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買賣雙方對於「購買的物件」與「價金」達成意思一致,買賣契約就成立了,此時就產生給付服務報酬之義務,部分消費者以尚未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拒絕給付服務報酬,是於法不符的。
第四個注意重點:違約責任
前面說過不動產經紀業是已經成熟的行業,所以各經紀業對於違約之種類大同小異,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 專任委託內自行成交或委託它經紀業成交
二、 與經紀業曾介紹的客戶在合約內或合約屆期後一定時間內成交
三、 經紀業已覓得達委託價格之買方,委託人卻拒絕出售
四、 提前終止委託契約
這類條款只要不違反就沒有問題,且這些行為也確實會造成業者損失,但消費者仍須自行判斷這些違約條款與違約金是否能接上,如果無法接受,就要考慮是否簽訂這一份委託契約。
內政部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委託契約條款後,各經紀業的委託契約內容皆須符合相關法令。重點仍是經紀人員的專業素養,與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重視,不要再有早年常聽到的「業務員讓我簽哪我就簽哪」或「我都沒看契約,就因為信任」等等這種錯誤想法。最後,委託買賣房屋,仍以挑選大品牌經紀業為妥,至少還會有總公司與總部替消費者做最後把關,保障買賣房屋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