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什麼?如何節稅?4招就教你如何優惠減免稅費!
土地增值稅是什麼?
所謂的「土地增值稅」,是指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 = 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 - 按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 |
課稅範圍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應徵稅額計算公式:
漲價倍數=土地漲價總數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地價
應納稅額=查定稅額-(查定稅額x減徵比率)-准予抵繳之增繳地價稅額 |
*查定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
自用住宅用地預估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10%) |
*一般土地:按漲價倍數分3級稅率累進課徵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制度&土地大小的對應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制度
稅級別 | 處置 |
---|---|
第一級 |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x稅率(20%)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x【稅率(30%)-〔(30%-20%)x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xA) ※註: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無減徵,A 為 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0%,A 為 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0%,A 為 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0%,A 為 0.06 |
第三級 |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 ( 40% ) -〔 ( 40% - 20% ) × 減徵率〕】- 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B) ※註: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無減徵,B 為 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0%,B 為 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0%,B 為 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0%,B 為 0.18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律10%
一般用地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 稅級別 | 20年以下 | 20年~30年 | 30年~40年 | 40年以上 |
---|---|---|---|---|
第一級 | ax20% | ax20% | ax20% | ax20% |
第二級 | ax30%-bx10% | ax28%-bx8% | ax27%-bx7% | ax26%-bx6% |
第三級 | ax40%-bx30% | ax36%-bx24% | ax34%-bx21% | ax32%-bx18% |
※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土地增值稅的減稅條件&標準
長期持有減徵條件與標準分述如下: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20%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30%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則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減徵40%。
土地增值稅的4大節稅方法
如果你想節省土地增值稅的費用,推薦可以參考以下4大節稅方法:
方法(一)、一生一次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特別規定條件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課徵,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方法(二)、一生一屋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欲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再適用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方法(三)、重購退稅
換屋族可利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條件:
• 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二年內之土地
• 新購土地地價>(原出售土地地價-原出售土地之增值稅)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方法(四)、農地移轉免稅
自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 該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移轉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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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參考資料來源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容如有異動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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