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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房產知識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5分鐘看懂優先購買權要件、種類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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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已經簽訂好不動產買賣契約,卻被告知房屋或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嗎?究竟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是否會影響到自己的權利呢?本文就快速透過5分鐘,帶你一次看懂優先購買權要件、種類與注意事項,並瞭解哪些人可以擁有優先購買權,又有哪些法律效力喔!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5分鐘看懂優先購買權要件、種類與注意事項!




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也稱作「優先承購權」及「優先承買權」,同時也有人會簡稱為「優購權」。優先購買權指的是,不動產買賣時,有部分特定的人能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即便買賣雙方已經談妥不動產交易的價金及條件,仍需要先通知這些特定的人,讓這些人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評估是否要以同樣的價金及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誰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屬於形成權,主要是依據民法、土地法的規範。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大部分是承租方、共有人,而當不動產面臨法拍時,典權人、地上權人也會擁有優先購買權,以下也做一個完整的說明:

1、承租方、地上權人、典權人
無論是土地、房屋,只要有租賃關係,那在出售、出典時,地主或屋主就必須依法通知承租方、典權人。但如果土地跟房屋分別由不同人持有,當其中有一方要出售、出典時,也需要通知另一方。

法律依據
《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土地法》第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提到的「耕地」並不侷限是農地,而是只要在農業用地範圍內的土地,即便後來更變為住宅用地,也同樣適用此兩條法令。



TIPS:出典:指不動產在典當後產生的典權,當典權要進行出售或轉讓時,就稱為出典。


2、公同共有人、分別共有人
不動產並不是獨立產權,而是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當其中一人要進行出售時,就必須依法通知其他共有人。

法律依據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3、法定繼承人

繼承人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經地政機關列管15年仍未登記,導致整筆土地由公家機關進行公開標售時,法定繼承人、合法使用人、其他共用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使用範圍依序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要注意的是,只能買自己使用或應有的部分,不能整筆都優先買下,且必須在決標後30天內表示要買,否則視為放棄,這一點需特別留意。

法律依據
《土地法》第73-1條第3項: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4、鄰地所有權人
如果不動產為重劃區內的耕地,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法規,不只是土地承租方、共有人擁有優先購買權之外,鄰地的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仍進行耕作或為農業經營者身分,也同樣擁有優先購買權。

但要特別留意的是,在農地重劃條例裡的「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需根據內政部96年5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585號函釋,指的是跟出售土地四周邊界相連,並且目前仍進行耕作的土地所有權人,但不侷限土地所有權人「親自耕作」,也就是說,如果鄰地所有權人是將部分耕作委託他人,自己本身仍為農業經營者,也會被視為有優先購買權的資格。此外,當出售土地同時存在「承租人、共有人,以及鄰地現耕所有權人」時,其優先順序依序為承租人、共有人、鄰地現耕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5、主管機關
房屋為古蹟、歷史或紀念建築,或是受《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範,被列為暫定古蹟,那麼在房屋出售時,為了保護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也同樣擁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優先購買權的4大種類


優先購買權的種類,會根據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義務及通知,衍生出「形成原因」及「法律效力」,並且可細分為「約定」、「法定」、「債權效力」、「物權效力」等4種類型:

種類(一)、約定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所有權人與他人有「約定」且「取得共識」時,像是紙本契約、口頭約定,都會因為有約定在先,而產生約定優先購買權。

舉例
王先生有一間房屋,朋友A曾經在110年表達購買意願,當下王先生也同意,日後如有出售打算,會先告知朋友A。當王先生於111年要將售房屋時,朋友A就可以因當初的約定在先,按照王先生與買方的買賣價金、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種類(二)、法定優先購買權
並非由當事人協議產生,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優先購買權,像前面所提到的《土地法》第34-1、104、107條裡面的承租方、地上權人、典權人、其他共有人等,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優先購買權人。


舉例
王先生所持有的A農地,與老陳、老李共同持有,每個人持有1/3,當王先生想要將自己所持有的部分出售時,就要先通知老陳、老李,並由兩人決定是否依相同的買賣價金、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種類(三)、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也可稱為「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指的是所有權人與他人之間,因債務關係而產生的債權,但雙方並沒有進行不動產的抵押設定,當所有權人進行不動產出售時,債權人只能向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主張優先購買權,但如果不動產已經完成移轉登記,債權人也只能向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向買方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因此在法律上屬於無對抗效力。


舉例
王先生曾經向朋友A借錢,並簽有本票及借據,當王先生將房屋出售給買家,並且房屋已完成移轉登記時,朋友A僅能依債權效力,向王先生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主張王先生與買家之間的買賣契約無效。


種類(四)、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也可稱為「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同樣是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因債務而產生債權,不同的是,雙方有進行不動產的抵押設定,因此當所有權人進行不動產出售時,債權人不僅可以根據債權效力,向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主張優先購買權,也能向買方主張優先購買權,並且即便不動產已經完成移轉登記,仍可以請求塗銷及返還。


舉例
王先生曾經向朋友C借錢,簽有本票、借據,同時將A農地抵押給朋友C,當王先生將A農地出售給買家時,朋友C可以向王先生及買家兩方,主張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要件及注意事項


根據《土地法》規定,當不動產進行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可依照同樣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是在回覆期限、順位、對抗效力上,也會有所限制。除此之外,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不只是特定人需符合一定條件,也需要「正確時機」。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機
優先購買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必須要「不動產進行出售」,才會形成優先購買權。因此,除非所有權人有先通知,並取得「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文件」,否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2項的規定,即便買賣雙方已簽訂合約,優先購買權人仍可以主張權利。


舉例
王先生將A房屋出租給劉先生,期間劉先生不能主張自己有優先購買權,而請求王先生將房屋出售給他,必須要王先生與第三人進行買賣契約簽訂後,劉先生才能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同時,第三人不能因為已經簽訂買賣契約,就向王先生求償,因為優先購買權必須是「買賣契約成立」才會形成的權利。但是如果王先生在出售A房屋前,就已經詢問過租客劉先生,並與劉先生簽訂「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文件,那劉先生就不能再主張自己擁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回覆期限
優先購買權人,必須於收到出賣通知後的10天內,表示購買意願,否則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順位
當同一筆土地或房屋,出租、典當、抵押給二人以上,產生多個優先購買權人時,優先購買的順序,需依照契約簽訂的先後來決定,簽訂契約早者便享有優先購買權。


舉例
A土地於100年出租給甲,101年出租給乙,當A土地要進行出售時,甲、乙兩人皆擁有優先購買權,但甲因為契約成立較早,優先購買的順位會優先於乙。


優先購買權的對抗效力&期限
如果所有權人未進行告知,導致不動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時,就需要探究優先購買權人的對抗效力,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物權效力及債權效力:


效力類型 物權效力 債權效力
對抗效力 可對抗第三人(買家) 不可對抗第三人(買家)
說明 即便不動產已經完成移轉登記,仍可以主張買賣契約無效,並請求不動產塗銷登記。 只能向所有權人(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但無法改變不動產已經出售的事實。
時效 應盡快提出訴求,如超過太久,即便是物權效力,在實務上仍有可能會敗訴。 根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時效為2年,也就是必須要在2年內提出訴訟。

但如果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此時的不動產仍屬於出賣人,無論優先購買權是屬於物權效力,還是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人都能向法院提出「確認優先權存在」的訴求,當法院認定優先購買權確實存在時,就有機會以同樣條件,進行該不動產的優先購買。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因為涉及繼承、租賃、共有物,並且也因為有物權效力、債權效力等區別,並且同時也要考量不動產是否已經完成移轉登記,建議如有相關問題,或是當發現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可諮詢專業的代書、律師,進行優先購買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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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艾佳房市小編:

深耕房地產領域多年,擁有豐富的房地產經驗與知識,擅長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土地及房屋買賣議題,協助釐清正確的觀念。

領域經驗
・ 房地產投資&市場趨勢分析
・ 北、中、南各地區不動產市場研究
・ 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審核
・ 不動產稅務規劃&法規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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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參考資料引用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苗栗縣政府地政處」等,內容如有異動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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