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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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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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按月計課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予計課。至於起課日期則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課稅起算日,即課稅之首月未滿整月,以次月第1天為起算日。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6月5日,滿30日為7月4日,惟7月未滿整個月,則不予計課,故該房屋係自8月起課徵房屋稅 。 除新、增、改建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外,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也是按月以適用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3%,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用2%。至於改課日期視納稅義務人申請日期而定,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改按變更後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