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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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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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間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雖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爾後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配偶間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只要是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持有期間內,所支付之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或重劃費用,可準用減除或抵繳之規定。雖然非本人支付上開費用,惟該土地受贈自配偶,係配偶所支付之費用,依規定仍可減除或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