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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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重測前界址重疊致經重測後面積減少,其溢繳之地價稅可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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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重測前因界址重疊之情形而經重測後登記之面積減少,致納稅義務人溢繳之地價稅,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5號解釋,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此類案件如經查明確有溢繳地價稅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土地登記面積錯誤之情形係發生在重測前,而於重測後才發現,登記機關依規定不得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致未能更正面積者,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為釐清土地重測前之錯誤,可函請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經查明所有權人確有溢繳地價稅之情形,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