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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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請儘速於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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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辦妥歇業註銷登記未供營業使用,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適用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指出,目前房屋供營業用之稅率為3﹪,而作住家用稅率則為1.2﹪,兩者相差距2.5倍,因此原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已未供營業使用或放置營業相關物品,改作住家使用,即可按變更後較低之稅率核課房屋稅;但未辦理變更使用前,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變更為空置未使用,則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若為非住家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記載用途為住家用者,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呼籲,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才按新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之新稅率,所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別忘了除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請變更日期之差異,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