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看「法」-不實廣告責任
一個物件 A,在物件銷售表上是寫邊間獨棟,而且是三角窗。而買方客戶第一次要看屋的時候,因為 房仲業者沒有人力陪同帶看,同時這個物件門鎖損壞、也沒有人居住,買方就自己去看。 買方到了現場,只看到一個門牌是 3 號,他就認為這個 3 號就是邊間的物件 A。後來買受後才發現, 物件 A 其實是 1 號(沒有門牌),是邊間旁的建築物,並不是獨棟邊間,所以就產生爭議表示要解除契約, 並向消保官申訴。
房仲業者對這個案件的回應是:
第一部分,因為是買方自己看屋,而且買方第二次要看屋的時候,店裡面有要去陪同他去帶看。只是 當時買方電話自稱他在標地物前面,所以不需要店再派人去協同帶看,所以第二次還是由買方自己去 看。
第二部分,業者認為,因為買方家裡後來反對他購買這個標地物,所以買方是藉故解約。
第三部分,業者表示,這個標地物的物件資料表上面是寫邊間獨棟三角窗,其實應該是邊間獨棟,且 是三角窗「旁」。漏了一個「旁」這個字,所以業者說明說這是誤寫造成的。
這個案件,我們從法律的層面上面,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
第一個部分,行政責任上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紀業要與賣方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 能廣告銷售,而且廣告銷售的內容要與事實相符,如果今天這個案件是三角窗「旁」,並不是三角窗 的話。那我們在廣告上標示這個是邊間獨棟三角窗,顯然是違法的不實廣告的規定,所以依照行政罰 六到三十萬。
第二部分是民事責任。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因為買方自己要求說不需帶看,他自己拋棄這個權益, 這樣是否對買方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其實不然,因為經紀人員是受有報酬執行經紀業務的,所以負的責任是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作業義務。 如果是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作業義務。這個標地物又在廣告上面顯示三角窗。我們知道他其實是三角 窗「旁」並,那就更應該現場帶看,指明這個標的物,讓買方知道他確切是買甚麼標的物。 以免造成今天買方去看又沒有人陪同,房仲業者又說廣告但是寫錯,那當然民事責任還是會存在。
第三個是刑事責任。因為這樣的漏寫到底是漏寫、誤寫還是故意不寫,如果是被法院認定故意不寫, 造成買賣雙方事後的損害的話,也有可能構成背信的刑事責任。
所以這個案件看起來,民事、刑事、行政三種責任可能都很難完全避掉,提出來讓大家了解,給予一 些建議,讓大家怎麼去做一些後續的應對。 第一個部分製作產調、製作廣告一定要跟事實相符,符合法律規定,絕對不會錯。 譬如說帶看,即便客戶說不需要。我們經紀人員還是要履行我們自己的義務,不要為了簡便,為了便 宜形式,就不進行帶看。 第二部分像是契約審閱,若客戶說我不需要進行審閱、也不簽名,這也是要完全避免的,務必一定要 讓客戶進行契約審閱與審閱後的簽名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