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看「法」-個人資料使用
經紀人員在寄廣告開發信給客戶的時候,信封上若寫完整姓名。因為信封上有確切地址和完整姓名,這是很嚴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定。
在使用沒有契約關係,沒有書面同意的個人資料時,像是可能是從商圈募集、從管理員蒐集而來的客 戶資料。在使用上一定要注意,不能夠寫完整姓名,因為有完整姓名與地址,就已經可以比對出確切 的當事人,就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在寫開發信的時候,信封上要寫貴住戶, 不應寫出完整姓名。
因為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在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上都有,若違反規定。民事的賠償案件,每 一個案件會賠償五百到兩萬元。刑事責任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讓行政機關做處分的話,會罰五 到五十萬之間,所以民事、刑事、行政三個責任都有,所以責任非常重.希望大家要特別注意。 另外,除了開發信的寄發要遵守這個原則外,電話的拜訪開發,常常也會遇到打電話時客戶質問你資 料來源。 如果你沒有稱謂某某先生、某某小姐,當然就可以告訴他,這是電話跳號隨機撥打。如果已稱呼他完 整姓名,讓對方意會你持有他的個資,最好立即把電話掛掉,以免對話內容留下未來對加盟店或人員 求償的依據。
像最近的案例,是有一位房仲 A 進行電話拜訪時,開發到的賣方剛好也是不同品牌的房仲人員 B。房 仲 B 在電話中就質問房仲 A 資料來源從何而來,當房仲 B 發現 A 確實有違反個資法,房仲 B 就要求房 仲 A 所屬的加盟店發布一個道歉申明。申明一出去,就很容易被用來做商圈內,破壞加盟店信用的工 具去使用。很有可能就會影響到在區域內營業的狀況。
個人資料的使用上,只要能夠判斷出確切的當事人,就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