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租賃7要點,多注意少爭議
無論閒置資產的利用,或購屋前的過渡,租賃房屋都是很直接的選擇,以Google搜尋引擎的資料顯示,租屋的關鍵字搜尋量居高不下,可一窺台灣租賃房屋市場的蓬勃程度。
但在租屋市場興盛的背後,是繁瑣細緻的法律問題,與大大小小的糾紛,幾年前的張淑晶事件,更是成了經典反面案例。無論你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租賃房屋都必須謹慎為之,以下就列舉幾項「住宅租賃」中應注意之事項,作為租賃房屋時的參考。
一、 租賃範圍及使用方式
此前就有案例,雙方對露台使用並無約定,待承租人在露台種植花草後,管委會出面表示違反規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移除,承租人拒絕致產生爭議。因此,應該事先對於租賃範圍做出明確約定,露台、頂樓或房屋前空地等,都是常出現爭議的地方,事先約定好使用方式即可避免後續紛爭。
二、 租金及相關費用之分擔
一般情形下,管理費、水、電等日常費用,皆是由承租人負擔,若有特別約定應載明於契約上。且部分物件除管理費外,尚有健身房、游泳池使用費,承租人若要使用都必須給付費用,這些細節常常就是爭議的源頭。
三、 租期與續約
一般情形下,租期是不太可能疏於記載的,但在租約屆期後,常有出租人便宜行事,不與承租人重新訂約,只要承租人持續給付租金即可,導致該租賃契約成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對出租人權益影響甚鉅,日後若要終止或提高租金皆會遇到很大的阻礙。
四、 違約條款
在相關法令制定後,違約條款已經受到很大限制。但是有一個細節是必須注意的,即租賃契約的「提前終止權」。一旦無此約定,則在租約屆期前,除一方有違約事由得終止外,都無法終止租賃契約。現行坊間銷售的簡易版租賃契約中,仍有著只有一方有提前終止權的情形,簽約前務必特別注意。
五、 公證
租賃房屋最大的風險,在於承租人交不出房租,又不願離搬走,此時出租人只能提起訴訟,待勝訴後再提起強制執行驅趕承租人,此程序短則半年,長則兩年,縱使成功使承租人搬離,此期間的租金收益亦難以追回,更有在此期間房屋受到破壞之風險。
所以,建議出租人在租賃契約加註以下文字「承租人應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費用、違約金,及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應返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如承租人拒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並於民間公證人處進行公證。
公證後,承租人未給付租金,或租賃契約屆期、終止後未返還房屋,均無須透過訴訟程序,可以直接對承租人強制執行。通常在一到兩個月內就可以處理完,遠比通常訴訟程序動輒半年一年快速許多。
六、 租賃對象
了解承租人的身分是必要的,而非甚麼失禮或不可詢問的事情。對於承租人租屋後的居住人員、承租人本人的工作,都是需要去確認的,許多出租人在簽約後,才發現承租人職業特殊或出入複雜,卻因為契約約束無法終止,整天被同社區住戶投訴,反造成後續爭議,不妨事先了解確認。
七、 押金
至今坊間仍有承租人違反契約約定,出租人終止契約後,押金全額沒收的錯誤認識。實際上,終止契約完成點交後,押金就應該完整返還承租人,除非房屋有所損害、租金未繳納或者有違約金等情形,依約可以用押金扣抵,不然出租人是無理由沒收押金的,坊間有違約即全額沒收押金,又另外主張違約金等情形,更是於法不符。
其實租賃房屋遠不止上面幾處要注意,像是房屋修繕責任、附隨設備的提供、租金遲延給付等等,都足以使租賃雙方爭議不斷。所以,在租賃房屋時,由具有品牌的不動產經紀業提供服務,可以大幅減少後續爭議的產生,也能在處理後續爭議時獲得相應的協助,或委請包租代管業者,負責管理租賃一切大小事務,省去管理房屋的麻煩,承租人也可以透過包租代管業者承租房屋,避免遇到不專業的房東,產生無謂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