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狀是什麼?要怎麼看?土地權狀申請流程、用途及費用!
「土地權狀」是什麼?
目前土地登記制度為經過地政機關登記後始生效力,因此其效力發生就以地政機關的登記簿資料為基準,採用「登記生效」的原則,一但經由地政機關登記完成後,就會發給權利人權狀以作為憑證。
權狀說明:
以權狀的觀念為基礎,再對應到實際不動產買賣上,大多常見可細分為「建物權狀」、「土地權狀」與「停車位權狀」等權狀類型。(ex:買了一棟透天厝,就會拿到土地權狀和建物權狀),簡單來說,土地權狀就是土地的身份證,登載關於土地的相關基本資料。
土地權狀要怎麼看?
提供大致欄位對照分述說明如下:
欄位 | 內容說明 |
所有權人 | 表示土地所有者為何人 |
管理人 | 跟遺產管理人一樣,均為依法設置財產相關管理人。 |
住所 | 意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土地標示 | • 座落:土地之所在地。 • 地號:依每筆土地編訂一地號。 • 地目:依不同之土地使用編定區分。 • 面積:表示該土地之面積資訊。 |
權狀範圍 | 意指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的範圍界定。 |
原因日期 | 說明公定契約書訂定日期 (核算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地價之日期) |
登記日期 | 表示為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
權狀字號 | 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編定字號。 |
發狀日期 | 表示為地政機關確認核發權利書狀之日期。 |
土地權狀申請流程、用途及費用:
申請流程:
• 本人親自辦理:由本人攜帶相關完整身份證明文件,包含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等文件至土地(建物)所屬之地政事務所櫃台辦理收件。 (申請人如不檢附印鑑證明,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本所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切結書內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如申請人因故不克前往自行辦理,則委託代理人需檢附申請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蓋妥印鑑章之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登記申請書(記明委任關係)等文件證明,再由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土地(建物)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辦。
以上待承辦人員實際收件審核無誤完成後後即予公告 公告期間為30日,如無人提出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即可補發權狀。
使用用途:
土地權狀可以證明誰是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因此當有土地交易買賣或過戶時需派上用場,建議平日需妥善保管,如果需使用時不慎弄丟權狀,是可以向地政單位申請補發。
費用說明:
節錄自「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條文附件 第 2 條說明: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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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狀的2大常見問題:
Q:權狀和登記謄本有什麼差別?
A:權狀是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用來證明產權的方式之一,代表申請時的產權狀態,搭配登記謄本才能掌握細節的資訊,包含中間過程間的相關權利異動。
Q:權狀遺失風險是什麼?
A:由於權狀正本僅為登載該不動產的概括資訊,實際如果要辦理包含過戶、不動產抵押貸款等相關業務,仍需搭配檢附所有權人之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重要文件,因此無需過多擔心,備妥文件證明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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