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囤房稅2.0是什麼?3分鐘看囤房稅試算、稅率及地方稅!

目錄
「囤房稅」是什麼?
「囤房稅」源自於財政部頒布的《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中住家用房屋,將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稅率,針對非自住房屋數量上課徵較高累進稅率。期望透過稅率差距,降低單人持有多屋情形,抑制投資客房產炒作,保障自住權益。
何謂差別稅率?
所謂的「差別稅率」它只是依納稅人身分或課稅標的用途不同,而採用高低不一的稅率。也就是說,同一人名下的房屋若區分為自住與非自住,就會對應到不同的稅率水準。
何謂累進稅率?
所謂「累進稅率」是以持有房屋的數量當作計稅基礎;持有房子愈多,適用的稅率級距愈高、繳的稅也就比少屋者多。換言之,持有愈多、稅負愈重,這種作法才更接近真正的「囤房稅」用意。
【法規修正】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訂定,住家用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
修法前稅制
◆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
◆ 其他供住家用者(非自住),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
◆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可」訂定差別稅率
修正後新制2.0
◆ 自住(全國單一自住,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之房屋),稅率調整至1%
◆ 非自住稅率(囤房稅),稅率下限調整至2%,上限調高為4.8%
◆ 仍由各縣市政府「必須」訂定差別稅率
◆ 由縣市歸戶,改為全國歸戶(不同縣市只要合計超過三戶都將被課予囤房稅)

根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範: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法規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若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簡言之,若個人持有三戶以上住家用房屋,第四戶起屬非自住房屋,(修法前)將被課徵房屋現值1.5%至3.6%之房屋稅,2024/7/1日起修法後法定稅率為2%至4.8%,也就是囤房稅。囤房稅屬地方稅,要繳給地方政府,會依據各地方政府必須訂定的持有非自住房屋數和囤房稅率來徵收。
囤房稅計算公式、試算方式:
囤房稅的計算方式與房屋稅一樣,稅率因各地方政府規範的囤房稅率而異。
計算公式:囤房稅=房屋課稅現值(*註1)x稅率x課稅月數/12
※註:
1. 房屋課稅現值並非房屋市價,是政府評定的房屋價值,主要作為房屋稅的計算依據,通常比房屋市價低。房屋課稅現值將與面積、屋齡、地段、建材、樓層有關,坪數越大、屋齡越新、地段越優、樓層越高、建材越好的房屋,課稅現值也會越高,要繳的稅金較多。課稅現值每3年會重新評定一次。
2. 以上資料來源為財政部稅務網與各縣市政府官網,若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試算範例:(下列該為目前現行新版2.0稅制,修訂稅制將以新制公告為主。) 據在台北市擁有二戶以下非自住房屋每戶按3.2%課徵房屋稅,擁有3戶以上非自住房屋每戶按3.8%課徵房屋稅。以下試算愛德華於台北市擁有2戶非自住房屋,與擁有直轄市與外縣市,總計有7戶非自住房屋需繳納之囤房稅差異(假設持份比例為1)。
| 如果於 台北市 擁有【1戶】非自住房屋 | |||||||
| 課稅現值 | 舊制稅率 | 舊制稅額 | 囤房稅2.0稅率 | 新制稅額 | 省下 | ||
| A戶 | 400,000 | 1.2% | 4800 | 1% | 4000 | 800 | |
| 囤房稅總計 | |||||||
| 如果於 台北市 擁有【2戶】非自住房屋 | |||||||
| 課稅現值 | 舊制稅率 | 舊制稅額 | 囤房稅2.0稅率 | 新制稅額 | 增加 | ||
| A戶 | 300,000 | 2.4% | 7,200 | 3.2% | 9,600 | 2,400 | |
| B戶 | 250,000 | 2.4% | 6,000 | 3.2% | 8,000 | 2,000 | |
| 囤房稅總計 | 13,200 | 17,600 | 4,400 | ||||
| 如果於 全台 擁有【7戶】非自住房屋 | |||||||
| 課稅現值 | 舊制稅率 | 舊制稅額 | 囤房稅2.0稅率 | 新制稅額 | 增加 | ||
| *直轄 | A戶 | 300,000 | 3.6% | 10,800 | 3.8% | 11,400 | 600 |
| *非直轄 | B戶 | 250,000 | 2.4% | 6,000 | 3.2% | 8,000 | 2,000 |
| 直轄 | C戶 | 150,000 | 3.6% | 5,400 | 3.8% | 5,700 | 300 |
| 非直轄 | D戶 | 400,000 | 2.4% | 9,600 | 3.2% | 12,800 | 3,200 |
| 直轄 | E戶 | 350,000 | 3.6% | 12,600 | 3.8% | 13,300 | 700 |
| 非直轄 | F戶 | 280,000 | 2.4% | 6,720 | 3.2% | 8,960 | 2,240 |
| 直轄 | G戶 | 200,000 | 3.6% | 7,200 | 3.8% | 7,600 | 400 |
| 囤房稅總計 | 58,320 | 67,760 | 9,440 | ||||
*註:直轄市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非直轄市包括基隆、新竹縣市、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縣市、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連江。
舊有稅制:
假如愛德華在台北擁有2戶非自住房屋,需繳納$13,200囤房稅,而7戶非自住房屋,則需繳納$58,320囤房稅,稅額多了4倍多。
囤房稅2.0新稅制:
假如愛德華在台北擁有2戶非自住房屋,需繳納$17,600囤房稅,但7戶非自用住宅繳納$67,760,擁有7戶新舊制漲幅達到16.2%
囤房稅的差別稅率2.0 v.s累進稅率:
依據《房屋稅條例》,囤房稅在稅率上有差別稅率與累進稅率之分:
1. 差別稅率2.0:
財政部今年提出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將囤房稅不但把非自住住宅稅率一舉調高為2.0%至4.8%,還將「縣巿歸戶」改為「全國歸戶」。原本在各縣巿持有3戶內,可適用較低的自住住宅稅率,未來採全國歸戶後,在部分縣巿各擁有2、3戶的置產客、多屋族一併列入計算總計戶,在新制通過後,將會面臨持有成本大增。
目前第4戶起將視為「非自住」稅率介於3.2%至4.8%,由地方政府必須訂定差別稅率。目前台北市、宜蘭縣、連江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10縣市已開徵囤房稅。
2. 累進稅率:(該為目前現行稅制,各縣市新制須等各縣市修法後公告為主。)
指非自住房稅率會隨著房屋數增加而提高。各地方政府可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2%至4.8%之稅率,擁有的房屋越多,稅率越高,也越符合囤房稅之精神。
全國各縣市囤房稅2.0稅率實施情形:
依據《房屋稅條例》,囤房稅在稅率上有差別稅率與累進稅率之分。
以下整理目前,財政部規定:「出租或繼承共有的住家用房屋」採用全國22縣市一致的稅率標準;至於「一般非自住住家」,則區分為直轄市與非直轄市兩大組,並依名下房屋戶數設計四級累進稅率。各組別的適用稅率,可參照下方所列級距標準。
| 累進稅制縣市 | 申報租金達稅法標準/ 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 (稅率1.5%~2.4%) | 其餘住家用房屋 (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 (稅率2.6%~4.8%) | ||
| 戶數 | 稅率 | 戶數 | 稅率 | |
| 直轄市 | 4戶以內 | 1.5% | 2戶以內 | 3.2% |
| 5-6戶 | 2.0% | 3-4戶 | 3.8% | |
| 7戶以上 | 2.4% | 5-6戶 | 4.2% | |
| 7戶以上 | 4.8% | |||
| 非直轄市 | 4戶以內 | 1.5% | 1戶 | 2.6% |
| 5-6戶 | 2.0% | 2-4戶 | 3.2% | |
| 7戶以上 | 2.4% | 5-6戶 | 3.8% | |
| 7戶以上 | 4.8% | |||
「建商餘屋」若在取得使用執照後 1 年內賣完,適用房屋稅率 2%;一旦超過 1 年仍未售出,稅率即調高至 2.4%~4.8% 的區間。
| 建商餘屋課稅標準 | |
| 持有時間 | 稅率 |
| 1年以內 | 2.0% |
| 超過1年,2年內 | 2.4% |
| 超過2年,4年內 | 3.6% |
| 超過4年,5年內 | 4.2% |
| 超過5年 | 4.8% |
※稅率規範整理資料引用來源,為民國113年4月1日財政部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若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囤房稅是否能有效打房,抑制房價飆升?各界持不同看法與意見。影響房價攀升因素繁多又複雜,徵收囤房稅僅是其中一帖藥,最後仍有賴多管齊下之政策,實現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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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艾佳房市小編:
深耕房地產領域多年,擁有豐富的房地產經驗與知識,擅長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土地及房屋買賣議題,協助釐清正確的觀念。
領域經驗
・ 房地產投資&市場趨勢分析
・ 北、中、南各地區不動產市場研究
・ 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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