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協議是什麼?快速看懂社區分管協議v.s約定專用的差異性!

分管協議是什麼?
民法第820、826-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1條等有明確規範,分管協議也稱為共有物分管契約,由法定共有人互相簽訂契約的方式:約定其中一人或共有人分別管理及使用,分管協議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皆可以成立,共同管理的不動產,除了契約另外有約定之外,應該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夠成立,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可以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常見的分管協議區域:如農業用地/土地、停車位/電梯、頂樓/陽台/露臺等。
分管協議 v.s 約定專用 v.s 約定共用的差異&比較
除了分管協議之外,還有約定專用及約定共有兩個方式可供使用,下表說明這三者的差異與比較:
| 項目 | 分管協議 | 約定專用 | 約定共用 |
|---|---|---|---|
| 1.規範 | 由整個社區的法定共有人,以法律契約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部分或全體共有人分別管理或使用共有區域。 | 社區大樓內的特定部分,經過約定後提供給某一位被指定的專用使用人。 也就是說原本屬於全社區的部分,約定只有某一人可以使用。 | 社區大樓內的特定或專有部分,經過約定後提供給全體住戶使用。 |
| 2.效力 | 僅限有簽訂契約的共有人 | 全體社區共同遵守 | |
| 3.登記事項 | 共有人需要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記錄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即完成了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 | 記錄於社區管理規約中即可,權狀面積不用計入 | |
| 4.區域類別 | 陽台、電梯、停車位及露台 | 露台、花台、一樓庭院等由單一戶別進出的部分 | 一樓的騎樓、管理室及警衛室等 |
在轉手承接時,需留意的4大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一)、老舊社區分管協議多採「默示」, 購買前一定要詢問清楚
不少民眾在預售屋或新成屋買賣時,並未細看契約書的條文內容,所以不知道其中包含了分管協議,契約書的內容就有部分條文已經約定了「特定共有人可以使用全部或部分的共有空間」,其中可能都規範了陽台、梯廳、車位、露臺戶等內容。而老舊社區的中古屋當初可能並未明確簽署分管協議,而是採默示的方式取得共識,所以購買前一定要詢問清楚,以免產生糾紛。
注意事項(二)、若為承接露臺戶,無所有權坪數要特別留意
露台屬於公共空間,但為了避免發生其他樓的住戶要求使用而進入有露臺的樓層,建商會在契約書中明確規範露臺部分的分管協議,約定專用給露臺戶屋主使用,但若是屋齡較久的中古屋,可能因為當初規定不夠詳細,這個部分需要特別釐清。
注意事項(三)、頂樓的部分,專用者必須維護與管理
由於分管協議口頭也可以成立,不一定要以書面約定的方式,因此有不少老舊中古屋會有長期佔用的頂樓的空間的情形,頂樓空間的使用及修繕,若沒有特別規定,照理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或發生損毀時修繕,但如有頂樓加蓋、增建等給特定人使用的話,則是會以分管協議默示專用者,規定頂樓如何使用,由擁有專用權的住戶負責後需的修繕。
注意事項(四)、「公共設施車位」需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明確記載
不少社區有「公共設施車位」,這種車位由於不像有獨立權狀的車位一樣擁有所有權,為了避免爭議,這種停車位的產權狀況會於不動產現狀說明書中明確記載,像是停車位是否每年抽一次、車位發生什麼原因需要重新抽籤,以及每個月車位清潔費要多少錢等等。
現在的預售屋跟新成屋,在簽約時會同時簽署「分管協議」,合約中也會標示哪個部分是「約定專用」,要為約定專用的部分負責「修繕」、「維護」跟「管理」等,不過中古屋,因為年份久遠,當初約定不夠詳細,許多都是「口頭」上的協議,遇到需要修繕或是有費用需支付時,常常會導致糾紛發生。
因此,提醒不論是要買新屋或是中古屋的朋友,合約內容務必都要看仔細,也要向建商跟社區的管委會再三確認使用條件跟範圍,才能保護自己,減少後續的紛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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