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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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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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對地主權利損失自較以徵收方式為輕,故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配合居住密度與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市地重劃實施整體開發,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情況特殊,經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增列徵收取得之規定外,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